2017年石家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1 22:31: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7年石家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2-11 22:31:45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石家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区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制度。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四)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第六条 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七条 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收费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并按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求采集、报送其医保信息。

  第八条 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医保登记及缴费后,以后年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第九条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材料,并在本辖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参军、就业、非毕业原因结束学校生活、入学、户籍迁移出本市等原因不再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应凭有关证明材料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的,退还其当年缴纳的医保费。

  参保城乡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终止,亲属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医保关系的,退还其当年缴纳的医保费。

  第四章 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

  2016年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按40元标准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2017年起,除缴纳全部学年医保费的大中专学生外,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冀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市财政在一般性财政补助基础上,为每名参保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给予20元补助。

  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标准及划拨,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大中专学生政府补助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个人应负担的基本医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第五章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

  (二)门诊一般诊疗费;

  (三)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特殊规定药品的门诊医疗费;


  (四)住院医疗费;

  (五)分娩住院医疗费;

  (六)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待遇:

  (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划入社会保障卡,包干使用。年度余额不计息,可结转使用,可继承。

  普通病门诊包干资金,县(市)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协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使用;市区城乡居民应在一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使用。

  2017年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拨付给所在学校,对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每人每年再增拨30元,一并作为门诊医疗资金,包干使用,用于普通病门诊医疗、疾病预防、健康体检等。使用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参保地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标准随着缴费标准的提高适当增加。

  (二)一般诊疗费。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助政策。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材料费)及药事服务成本费。基本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为: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每人每天3元,具体支付办法由各经办机构自行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医疗费。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60%;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0%(血友病除外);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住院待遇执行。

  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四)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医疗费。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的,在经办机构签署协议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的,每例限额支付500元;不符合救治条件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每例限额支付1300元。

  (五)特殊规定药品医疗费。特殊规定药品的数量、名称、年度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等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保居民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0%;县域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市域内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规定执行。

  (二)参保居民在市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0%;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县(市)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到市区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规定执行。

  (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省内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市区医疗机构就医标准执行。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3000元,支付比例为45%。

  (四)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转往参保地以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4000元,支付比例为30%,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转往外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五)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政策范围内分娩住院待遇:

  (一)自然分娩的限额500元;

  (二)剖宫产的限额1000元。

  第十七条 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

  第十八条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甲类药品、甲类诊疗服务项目医疗费按规定的个人及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应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再按规定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应先自付30%,其余70%按规定的个人和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有支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保有关规定的费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医的;

  (五)服刑期间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

  第二十四条 大中专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学校生活后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入学当年已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入学后在本市连续参保的,毕业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的12月25日。

  第六章 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协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承办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申请,经办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签订协议后报当地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应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社会保障卡信息;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分级诊疗规定,做好上下转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信息、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审核、监管。

  第三十条 参保城乡居民应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核验。

  第三十一条 协议医疗机构收治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城乡居民,首诊医师要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经过,做好病历记录,3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在本市以外因意外伤害住院的,由本人或亲属于5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区参保城乡居民转往市域外就医,应由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手续,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医院原则上限定为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多次转外住院治疗应一次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市)参保城乡居民转往参保地以外协议医疗机构,原则上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规定的最高级别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手续,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省外就医,限定在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

  第三十四条 参保城乡居民年度内转外就医复诊的,可持第一次转诊转院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不办理常驻外地就医。

  第七章 医疗费用结算及报销

  第三十六条 参保城乡居民在参保地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 参保城乡居民在本市非参保地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记账的医疗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市级经办机构组织清算。

  第三十八条 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算医疗费。

  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未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在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县(市)由城乡居民个人,凭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第三十九条 参保城乡居民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结算日期确定本次住院所在年度。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采用均值结算、病种结算、床日费用结算、人头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定时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具体结算办法由同级经办机构制定,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市级统一的资源数据库和覆盖城乡协议医疗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使用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医疗费;协议医疗机构要完善医疗服务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全市范围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

  第四十二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通过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及时向经办机构传输城乡居民就医信息。经办机构应将核准医疗费的95%拨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其余5%留作医疗服务协议保证金,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第四十三条 大中专学生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住院就医的,应到家庭或实习单位所在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学校。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凭有关材料,通过所在学校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第四十四条 参保城乡居民出院结算时,协议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同级经办机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参保城乡居民向经办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核准报销的医疗费拨付给参保人。

  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石家庄医保补助标准新规

  按照规定,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市、县财政补助按照规定配套比例配套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标准涨了,个人缴费今年也有所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平均)不低于120元。

  由于医疗保险目前是市级统筹,各设区市情况各不相同。个人缴费标准未达到的市,要尽快调整缴费政策,落实个人缴费责任。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实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合理制定2016年及以后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方案。石家庄市目前实行的缴费标准因人群不同而略有不同,其中高校在校大学生最少,每年20元;劳动年龄段的参保居民缴费最多,从160元到280元不等。

  目前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2.5万元-3万元 赔付50%

  3万元-6万元 赔付53%

  6万元-9万元 赔付56%

  9万元-12万元 赔付60%

  12万元-最高限额 赔付65%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