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波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1 22:05:2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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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宁波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为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统一,宁波市区实行了8年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今年8月底结束,9月起将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同时,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年度起止时间,将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5年9月至12月为新政策实施的过渡期。6月15日起,宁波市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园区、大榭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将开展各类居民的过渡参保缴费工作。请居民朋友们别忘了去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2015年9月-12月过渡期加2016年全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要缴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缴费标准见下表,本次参保缴费周期为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共16个月:

  备注:上表中中小学生与大学生指在市区学校就读,参保不限户籍和国籍。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为免缴人员,免缴人员应在办理参保时主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或证明申请免缴,免缴人员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

  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市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4个月缴费按全年标准三分之一执行,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过渡期与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一并办理。

  二、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手续?

  答:各类居民应在2015年6月15日至7月27日(非工作日除外),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应随带以下资料:

  1.自上年参保以来户籍未变化的续保人员:随带参保人员户口本原件,对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续保花名册》(确认表)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的核对并完成参保档次(成年居民)的选择后,签名确认并缴费。零星参保登记的需个别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或在打印的《参保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后缴费。自上年参保以来户籍发生变化的续保人员还另需提供户口本本人信息页复印件。

  2.首次办理参保的成年居民随带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本人信息页复印件和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首次参保的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随带户口本原件及本人信息页复印件、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街道参保的,另须提供外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参保人填写并在《申请参保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并缴费。

  3.免缴人员须同时提供免缴资格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续保或新参保由他人代办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各类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手续详见《大学生参加宁波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问答》、《中小学生参加宁波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问答》。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类型自由选择吗?

  答:为有利于原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新政策中为成年居民增加了一类低档(B档)的参保类型,缴费标准较低,相应的待遇水平也较低,鼓励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标准(A档)参保。成年居民根据本人情况按年度选择参保档次,选择后在一个参保缴费周期内不能变更参保类型。

  四、城乡居民医保是否随时可办理参保手续?如果在参保缴费期内漏保了还能补办吗?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参保,按年度享受医疗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在参保缴费期内一次性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新生儿、补办人员除外)。

  由于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的居民,可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中间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医保中心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为体现与按时参保缴费居民之间的公平,防止有病参保、无病不保,对漏保后补办的人员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同期医保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因下列原因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一个月内人员。

  2.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需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本市原城镇居民医保或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参保年度最后一个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原新农合转入人员需提供新农合参保证明)。

  4.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需提供户籍学籍从部队转入证明)。

  5.本市户籍年度内新出生婴儿在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的参保人员。其中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跨医保年度的,其出生之日所在年度与下一年度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医保年度,均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年度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人员类别按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补办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7日(非工作日除外),28日至月底不受理。

  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答: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各类学生参保后,门诊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住院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享受人员住院时暂不设置起付线。

  成年居民经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往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七、什么叫门诊特殊病种,可享受什么样医疗待遇?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8类: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专科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血友病治疗;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待遇限于门诊治疗形式。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每次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

  八、育龄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生育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待遇享受期内的育龄妇女如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直接到市区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婴儿出生后6个月内向参保所属的区医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待遇。具体补助标准为:正常分娩1200元、助产术分娩1500元、剖宫产术分娩2000元,不足定额或超出定额均按此标准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原政策中对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补助等其他各类补助。

  九、参保人员患大病个人负担很重有什么补助?

  答: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的同时,将实行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政策,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中,年度内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下列比例予以补助:2万元至5万元部分,补助50%;5万元至10万元部分,补助55%;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补助60%。

  十、享受待遇后如何看病结算?

  答:参保人员因病需要治疗的,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含社保卡),可选择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地就医以及异地定点就医(限定人群)的,应事先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在我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后与医保中心结算。

  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布通知。通知显示,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

  通知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2016 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现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加筹资,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300元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二)探索完善筹资办法。各地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当地居民医保实际筹资标准,合理确定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分担比例。要结合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推进,实行城乡统一的筹资政策,并逐步均衡城乡居民筹资负担。结合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三)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各地要按规定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完善地方各级财政分担办法,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今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责任的宣传落实,做好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和大病保险资金划转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及时上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二、保证待遇,实施精准给付政策

  (四)引导稳定居民医保待遇预期。要稳定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将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结合分级诊疗的施行,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合理确定门诊保障水平。

  (五)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各省及统筹地区要抓紧制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按照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逐步均衡城乡待遇差异,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并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不同制度政策衔接。

  (六)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巩固完善大病保险,重点是通过完善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平衡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支出需要,探索实施更加精准的待遇支付政策。各地要针对困难人员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政策措施,加大倾斜力度。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保障合力,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同时,规范委托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商保机构加强费用控制,保证基金合理使用。

  三、强化管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七)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并在付费总额控制下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建立健全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供方主动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费用。要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定点服务协议考核评估体系与医保基金支付相挂钩的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定点机构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要结合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探索制定药品与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途径和办法。

  (八)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依托定点服务协议的完善,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逐步实现将监管对象从医药机构向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延伸。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管理,完善医疗服务信息监控指标设置,依托信息化监控手段,提高费用审核和监管效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推进医改实现“三医联动”。各地要积极主动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全民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公立医疗机构控费责任,促进降低医疗成本、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

  四、做好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十)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评估。2016年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调整与整合制度等重大改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既要准确解读政策,又要合理引导预期,同时做好应对风险预案。各地在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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