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10 21:23: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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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是什么呢?经济适用房新政策又是什么呢?《2017年南京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经济适用房新政策》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南京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2017年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价格、税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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