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个体工商户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9 23:20:1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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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新疆个体工商户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大铁棍小编为您带来2016最新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解读,欢迎浏览!

  2017年新疆个体工商户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新《条例》体现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的特色,从制度上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局书记杨卫栋在接受新疆都市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从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条例》(下称新《条例》)正式施行,此后,从1987年施行了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被废止。

  新《条例》新增了与广大经营户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诸如经营人数将不再设上限,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均可登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港澳台同胞可直接登记注册等。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0年底,新疆个体私营经济共有从业人员174.36万人,其中个体工商户达到542953户,从业人员90.5万人。据统计,2010年,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完成税收144.4亿元,占全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28.8%,创历年来新高。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在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政策解读

  个体户经营范围放宽

  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个体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与现行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申请设立者身份的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

  就雇工人数而言,《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带三五个学徒。新《条例》取消了这一形同虚设的限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便利。

  

  就个体户身份而言,《暂行条例》规定: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新《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就经营范围而言,《暂行条例》规定个体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新《条例》明确个体户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就应依法予以登记。

  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新《条例》彰显了对个体经济发展的鼓励、扶持与支持。

  新《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登记机关应公开个体户申请登记的全部事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新《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新《条例》规定:个体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开户贷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此条款意味着国家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户的,并没有完全关上大门,而是授权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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