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烟台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5 23:04:0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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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烟台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中国政府网1月14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2016-2017年烟台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

  取消农业户口的意义

  7月30日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意见》,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将被取消,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意见》要求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农民这个身份不存在了,自然土地就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资本开始控制土地。垄断资本掐住中国人的脖子!

  剥夺所有农民的宅基地,承包田。

  户口一改变,年轻一代就没了天然土地继承权,老的被逼流转。

  至此,天下土地归一家。

  就业稳定且参加社保一年可申请常住户口,两种情况可申请投靠迁移,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烟台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出台,三大类人群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投靠迁移申请条件也随之公布。

  就业稳定且参加社保一年可申请常住户口

  户口迁移政策将有新动向。根据烟台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容,目前三类情况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合法稳定的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县级市市区、县级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内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参加当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各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急需引进的人才等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意见也对申请投靠迁移的条件作出详解。符合此三类落户情况的人员,在本市具有合法独立所有权房屋者,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对租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管公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租赁型保障房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管房的本市家庭户籍人口,依法订立租赁合同且实际居住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

  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过渡期

  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也被《意见》点题。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问题,下一步将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同时提高此类人群的住房保障,实施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推动“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建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保障性住房配租等多种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实施“三房合一、租补分离”的住房保障模式,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新就业群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三类情况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两种情况可申请投靠迁移●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

  就业稳定且参加社保一年可申请常住户口,两种情况可申请投靠迁移,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日前,烟台印发实施《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不少政策是百姓关注的话题。

  三大类人群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根据烟台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容,目前三类情况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合法稳定的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县级市市区、县级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内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参加当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各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急需引进的人才等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投靠迁移的条件

  《意见》也对申请投靠迁移的条件作出详解。符合此三类落户情况的人员,在本市具有合法独立所有权房屋者,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对租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管公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租赁型保障房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管房的本市家庭户籍人口,依法订立租赁合同且实际居住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也被《意见》着重关注。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问题,我市下一步将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同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烟台户籍改革那些事儿

  2004年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2000年后烟台户籍制度改革在严格贯彻国家大政策基础上,也经历了几次主要调整。

  过去多年间,在“非农业”和“农业”这两类不同的户口之间,由于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悬殊和差别,强化了户口的身份等级观念,影响了国人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也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2004年2月26日,烟台市委市政府就在《关于加快农村城市化的决定》中出台了《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配套文件。

  当年8月12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于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烟台户籍管理新制度,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历史舞台。当时,具备条件、能够在10月1日推行新制度的地市在省内尚不多见。这也意味着从那天开始,烟台市民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上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

  2007年,“黑孩”上户口

  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在第一时间予以贯彻落实。

  2007年的户籍制度改革中,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黑孩”有望上户口。虽然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是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这条“铁律”把很多非婚生婴儿、弃婴等挡在门外。根据《意见》,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市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2012年,提出实行流动人口“一证通”

  在推行流动人口服务方面,烟台曾做过多方面努力和尝试。2012年初,我市就提出了实行流动人口“一证通”的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以居住证登记和居住证为载体,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吸引流动人口主动登记办证,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使外来人口享受到子女入学、医疗、就业失业等与当地户籍人口基本相同的市民待遇。

  持有居住证能给流动人口带来哪些实惠?记者获悉,我省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我市全面推开的居住证制度,惠及50万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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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烟台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容,目前三类情况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合法稳定的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县级市市区、县级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内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参加当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以及各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急需引进的人才等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请投靠迁移的条件

  《意见》也对申请投靠迁移的条件作出详解。符合此三类落户情况的人员,在本市具有合法独立所有权房屋者,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对租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管公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租赁型保障房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管房的本市家庭户籍人口,依法订立租赁合同且实际居住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也被《意见》着重关注。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问题,我市下一步将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同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烟台户籍改革那些事儿

  2004年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2000年后烟台户籍制度改革在严格贯彻国家大政策基础上,也经历了几次主要调整。

  过去多年间,在“非农业”和“农业”这两类不同的户口之间,由于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悬殊和差别,强化了户口的身份等级观念,影响了国人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也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2004年2月26日,烟台市委市政府就在《关于加快农村城市化的决定》中出台了《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配套文件。

  当年8月12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于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烟台户籍管理新制度,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历史舞台。当时,具备条件、能够在10月1日推行新制度的地市在省内尚不多见。这也意味着从那天开始,烟台市民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上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

  2007年,“黑孩”上户口

  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我市在第一时间予以贯彻落实。

  2007年的户籍制度改革中,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黑孩”有望上户口。虽然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是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这条“铁律”把很多非婚生婴儿、弃婴等挡在门外。根据《意见》,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市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2012年,提出实行流动人口“一证通”

  在推行流动人口服务方面,烟台曾做过多方面努力和尝试。2012年初,我市就提出了实行流动人口“一证通”的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以居住证登记和居住证为载体,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吸引流动人口主动登记办证,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使外来人口享受到子女入学、医疗、就业失业等与当地户籍人口基本相同的市民待遇。

  持有居住证能给流动人口带来哪些实惠?记者获悉,我省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我市全面推开的居住证制度,惠及50万流动人口。

  2013年,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2013年,烟台推出户籍改革新政,规定从当年5月1日起,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城市和城镇落户。

  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农民自己说了算,非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

  我市规定,对进城务工人员在同一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只要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规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就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上人员中符合相关条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放宽农民进城条件的同时,我市明确提出,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我市规定,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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