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唐山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3 16:37: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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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2016-2017年唐山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唐山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唐山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居全省前列

  共流转109.17万亩,流转率达14.5%,实现规模经营面积70.99万亩,土地规模流转率达65%

  我市以建立健全机构队伍为突破口,制度上抓完善,扶持政策上出真招,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上求实效,有力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稳步健康开展。到去年底,全市共流转土地109.17万亩,土地流转率达14.5%,同比增长4.2个百分点;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面积70.99万亩,土地规模流转率达65%。各项指标居全省前列。

  近两年,我市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重点和推进现代农业16项重点工程之一,市县两级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在全省率先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共建成市、县、乡级流转机构211个,村级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5317人。建立仲裁委员会11个。为规范管理服务,印发了《唐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成为全省首部以政府名义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性文件。日常工作中,以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了土地流转台账管理、登记备案、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引导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履行“提出申请—审核登记—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归档”程序,有效规范了土地流转行为。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建立政策支持体系和表彰激励机制、典型宣传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等措施,促进全市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全市通过土地流转,解决了农业重点项目用地问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共流转土地23426亩,建成乐亭县丞启、迁安市瑞阳等集试验示范、旅游观光、产品加工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全市设施蔬菜规模化生产达到97万亩,畜禽规模化养殖达到70%以上。全市104家龙头企业建设订单基地面积达234万亩。实施土地流转后,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为城镇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增强了城镇集聚力和辐射力。城市资本、生态企业逐步进入农业领域,促进了城乡之间资金、人才、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逐步形成了城乡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2016-2017年唐山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果园、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承包为主,同时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专业承包。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制止损毁土地资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荒芜土地的行为;

  (三)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组织承包方依法纳税、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

  (四)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五)保障承包方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不得随意于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二)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保证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

  (四)土地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重大改造,使生产能力显著提高,承包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六)遵守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毁、破坏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或者闲置、荒芜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七)依法缴纳税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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