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昆明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3 16:28:3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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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2016-2017年昆明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昆明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一、 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昆明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配套政策和市场机制,规范流转程序和行为,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优化土地规模经营结构,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公平流转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尊重农民意愿,平等协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稳定、分权、放活的原则。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经营权,鼓励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的原则。按照形式多样化、运行市场化、程序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鼓励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和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与当地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要加强引导,做好流转服务工作,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二、 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三)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工作

  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要按照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做到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工作方案五到位,精心组织实施。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确保2017年全市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2016-2017年昆明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土地,承包方在土地流转期内不得无理抬高价格胁迫受让方退回流转的土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土地流转环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任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截止2015年12月31日,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安宁市、呈贡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80%;晋宁、宜良、石林三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60%;东川区和富民、禄劝、嵩明、寻甸四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50%。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

  (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委托、供求登记、合同备案;

  (三)接受土地流转双方的咨询等指导服务工作;

  (四)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创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

  (五)对流转面积大、涉及农户多的大宗土地流转,提前介入,建立风险预防、控制和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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