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太原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3 16:15:3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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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2016-2017年太原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太原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英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2016-2017年太原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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