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东省按揭车贷款流程,汽车按揭贷款条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22 16:36:2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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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新消费领域的细化政策措施,其中特别提到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二手车贷款时,首付款比例可在30%的最低要求基础上自主决定。


  新能源车车贷首付15%

  央行《意见》明确指出,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贷款,可分别在15%和30%最低要求基础上,按照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首付款比例。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融资。

  第一车贷CEO郭超告诉记者,由于二手车行业的特殊性,二手车价格评估、风险控制相对新车而言较为复杂,因此很长时间金融机构对二手车贷款业务并不十分积极。近年来,随着国内二手车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各家银行陆续开展了二手车贷款业务,目前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对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比例在50%左右,其他消费金融机构和汽车贷款专营机构在30%左右。

  银行消费机构各有优劣

  记者了解到,银行二手车贷款服务和消费金融机构的二手车贷款服务各有优劣。银行办理二手车贷的流程通常是贷款人先自己挑好二手车,银行不指定汽车经销商和车型,然后贷款人到银行指定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再根据担保方评估价格发放贷款。通常最高可以贷到评估价格的50%,最长贷款期限为3年。银行优势是利息低,劣势是对贷款人资质要求严格,有些要求贷款人拥有房产,有些对车龄有要求。其他消费金融机构和汽车贷款专营机构虽然利息略高,但是审批放款速度快,并且放款方式灵活。

  例如,经营个人二手车买卖的网站“人人车”页面显示,该网站与浦发银行、江苏银行、惠人贷、上海网金等多家金融机构均有合作。其中浦发银行贷款限额最高,可达50万,费率也最低,每年为5%,但是要求贷款人必备本地房产,要求车辆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内,车龄小于5年且价格大于6万元,而且首月缴纳全部手续费。上海网金公司的贷款费率最高,1年10.39%,2年10.29%,3年10.44%。但是只要车龄小于8年而且车龄加贷款年限小于9年,价格大于3万元就可放款,对贷款人房产、社保记录等均无要求。不过无论找哪家金融机构贷款,人人车都要收取1500元的服务费。

  二手车市场利好政策不断

  今年以来,二手车市场不断迎来利好政策。先是央行、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委在2月1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地降低二手车的贷款首付比例,合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汽车的生产、消费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随后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等八条意见,被称为二手车行业的“国八条”。如今再加上《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二手车信贷消费市场可谓迎来了政策的春天。可以预见,二手车贷款业务量将会伴随二手车交易规模提升同步走高。

  扩展阅读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这个《意见》明确,山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贷款余额(贸易型企业授信额)5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客户,以及界定额度以下的风险客户,要全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

  对违反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谴责或同业制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风险的,各市可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特别名单制度。

  金融机构对“僵尸企业”也不能一弃了之。“对无市场无前途的‘僵尸企业’,要逐户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避免‘一刀切’式的信贷退出,除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外,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意见》中说。

  同时,对“5+4”(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煤炭、化工)等传统行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要及时给予有力支持;对传统行业中有订单、有品牌、有效益、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金融机构加大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将会受到查处。《意见》要求,山东省境内的金融机构深入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查核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清单在营业场所公布,并鼓励在公众信息网公布。加强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贷款融资服务中的一切不合规收费。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素质好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企业将得到财政方面的扶持。今年7月底前,山东省市、县级均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给予适当帮助。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对象、申请条件、使用额度、周转期限、资金成本等,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切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授权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续贷过桥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运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综合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多样化手段,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因先还后贷而发生的高息“过桥”融资。

  这个《意见》提出了“加强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建设”概念。对于非因银行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不良的小微企业、“三农”及创新类贷款,应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6〕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

  各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制定精准度高、因企而异的信贷投放措施。对“5+4”(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煤炭、化工)等传统行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要及时给予有力支持;对传统行业中有订单、有品牌、有效益、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对无市场无前途的“僵尸企业”,要逐户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避免“一刀切”式的信贷退出,除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外,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银行信贷资产权益,防止企业在重组改造中悬空逃废银行债权。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贷款余额(贸易型企业授信额)5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客户,以及界定额度以下的风险客户,要全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对违反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谴责或同业制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风险的,各市可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特别名单制度。

  (以上工作由山东银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和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深入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查核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清单在营业场所公布,并鼓励在公众信息网公布。加强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贷款融资服务中的一切不合规收费。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保持财政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2016年继续执行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强化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益职能,扩大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在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时,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银行等要按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损失。对诚实守信、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融资放大倍数等措施给予有力支持。

  (以上工作由山东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三、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

  积极帮助素质好但暂时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度过续贷难关,2016年7月底前,市县级均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给予适当帮助。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对象、申请条件、使用额度、周转期限、资金成本等,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切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授权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续贷过桥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运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综合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多样化手段,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因先还后贷而发生的高息“过桥”融资。

  (以上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负责)

  四、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

  完善不动产融资相关服务。对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民间融资、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抵押融资业务,需要办理土地、房产等登记手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高效办理有关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提高土地融资价值。对于企业未确权办证的土地,可探索由政府集中托管后提供贷款抵押或担保。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实际,在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抵(质)押率。

  大力发展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动产、权益抵(质)押登记平台。鼓励将作为抵(质)押物的资产在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进行托管和处置流转。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解决动产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发挥股权、农村产权、海洋产权、能源环境等交易市场的作用。加快建设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鼓励发展以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和节能量等为抵(质)押物的新型融资方式。

  (以上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和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五、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

  加强工作督导,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为企业便利融资奠定扎实基础。本着从宽灵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依法完善土地、房屋、规划等手续,最大限度地减免相关收费,并酌情对企业改制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深入拓展直接融资。各地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奖补政策要认真落实到位,鼓励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给予补贴或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贷款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对政府设立的工业转型升级等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各种产业基金,要切实加强管理,完善激励机制,搞好项目对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进一步加大“险资入鲁”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平台和常态化项目对接机制,引导推动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健康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支持发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政府融资平台在依法合规、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承接各类政策性贷款或发行各类债券,也可以探索开展股权投资或为其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固定资产收储与处置等服务。

  (以上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共同负责)

  六、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制定企业并购重组计划,重点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推动绩差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注入优良资产、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重组。积极利用优先股、并购贷款、并购基金、可转债、永续债等融资手段,丰富并购方式,拓宽并购资金来源。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和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作用,按照有利于制衡机制有效形成、有利于资本运营水平提升、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要求,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善财税、职工安置等政策,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并购成本,定向精准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以上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共同负责)

  七、加强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建设

  积极配合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更好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效应,有效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用资金来源,为企业融资提供优惠和便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济转型发展的客观需求,逐步调整客户准入、评级、授信等信贷标准,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提高实体企业信贷融资可得率。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细化、操作性强的尽职免责制度。对于非因银行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不良的小微企业、“三农”及创新类贷款,应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不良贷款核销规模指标,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做到应核尽核。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充分发挥山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功能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依法依规搭建不良资产收储处置平台,并探索通过设立合资合作基金等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采取灵活有效形式,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积极争取地方法人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资格。切实降低抵债资产变现成本,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收回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产权、收费等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简化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

  (以上工作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和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八、培育诚信守法金融文化

  建立和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深入推进各领域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加强对青岛、潍坊、威海、德州、荣成等国家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工作指导,扎实开展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信用体系探索经验。建设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认真落实国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等实施联合惩戒的系列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我省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继续深入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公示和媒体曝光工作。

  探索建立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深入宣传贯彻《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以上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法院、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共同负责)

  九、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

  各级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预警,落实好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健全政银企合作机制,明确企业流动性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流程和措施。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

  研究制定化解企业担保风险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各级要全面摸排企业担保情况,坚持事前预防,实施动态监测,对重大担保圈(链)、关键节点企业实行“一圈一策”“一企一策”,有序开展“破圈断链”工作,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替代方式,逐步降低企业担保贷款占比,实现大圈化小、长链缩短,有效拆分担保圈(链),防止发生连锁反应。

  (以上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共同负责)

  十、建立金融案件处置绿色通道

  协调法院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一站式通道”,实行审限内提速,解决“送达难”问题。统一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推行金融案件审判程序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作用,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

  协调开展联合清理金融积案专项行动。对2015年以来立案的金融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尽快扭转金融案件处置周期长、受偿率低、执行难的局面,为化解金融风险、盘活信贷存量、促进实体经济平稳运行和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以上工作由省法院、省公安厅和各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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