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退休养老金上调,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发布时间:2016-11-22 16:05: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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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陕西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是怎样的呢?小编带大家看看2016年陕西省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77元。

  二、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2016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五、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暂未纳入统筹发放的,按现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渠道垫付。

  六、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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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26日,陕西省召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省人社厅厅长翟四虎要求,确保我省今年调整增加的1-4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在4月份发放到位。

  据了解,经人社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对我省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共涉及181.36万名企业退休(职)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上调。这也是我省企业退休养老金连续上调的第11年。而此次上调,养老保险基金一年会增加45.9亿元的支出,我省养老基金目前还存在结余。

  我省调整方案咋确定的?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鹏程介绍,国家文件规定,2015年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我省在2015年底企业人均养老金在2110多元,位居全国第12位,按照10%上调,经测算,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为211元,调整后,预计人均月养老金在2300元左右。

  刘鹏程说,国家文件下发后,我省对符合调整条件的181.36万名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础数据进行了整合,按基本养老金水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年度、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等指标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统计,调整方案是在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的。

  根据哪些因素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首先是普遍参加调整,主要针对年龄调整,年龄大的人多调。

  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9岁),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70岁至74岁),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69岁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

  其次,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一是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二是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2%。据专家分析,该条在往年的调整方案中未出现过,此次新增这一条,其目的是让缴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

  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提高

  精减时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每月补助799元

  当日,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下发通知,对我省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执行。

  补助范围:

  这次补助范围调整,包括两部分:

  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2.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补助标准:

  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7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

  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3元(含医疗费50元);

  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99元(含医疗费50元)。

  低保对象住院自负医疗费用 救助比例年底前将达70%

  省民政厅已确定今年为“社会救助年”,采取多举措加强社会救助。

  省民政厅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原则上,失能、半失能对象不低于供养对象总数的50%。在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县级中心敬老院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但社会养老床位不得超过床位总数的25%。

  今年年底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年底前,实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逐步将罹患大病、重病且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支出较大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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