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唐山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意义全文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20 13:48: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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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唐山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意义全文细则解读。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国家卫计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颁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2016-2017年唐山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意义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我市16所公立医院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9月23日,记者从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价格听证会上获悉,我市将于近期试行《唐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包括工人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协和医院在内的16所公立医院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近年来,针对当前群众普遍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全市重点工作,纳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直接领导、统一协调。2015年,我市被确定为第二批17个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之一,也是河北省唯一的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完成医改试点任务,取消药品加成销售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是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因此,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科学的价格补偿机制,是完成医改任务并不断深化发展的开场戏、头一炮,制定调价方案势在必行。

  据了解,目前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的是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于2002年制定的《河北省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方案》(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执行至今已有13年时间。一方面,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改变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原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有较大差距,不规范收费现象普遍存在,医疗服务价格亟待进行调整和规范。另一方面,由于财政投入不足,药品收入已成为医院正常运转的重要经济来源,使计划经济时期的药品加成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变异而逐步演变成一种逐利机制。这就致使医院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卖贵药、开大处方愈演愈烈,不断加重了患者的负担。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要求对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在23日召开的价格听证会上,《唐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通过了价格评审,待市政府正式批准后将于近期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方案》的实施范围为工人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协和医院、市妇幼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第八医院、市第九医院、唐山铁路医院、市结核病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开滦总医院、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唐钢医院等16所公立医院。其他城市公立医院(含各级政府办的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对外开放的部队医院)可在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加成销售的前提下,经市物价、卫生部门批准,参照本方案执行。跨省优化组合的公立医疗机构若改变原收费标准,需报省物价局、卫计委批准。

  按照《方案》,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将遵循三项原则。一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治疗、手术和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二是调整价格补偿和医院消化相结合的原则。按市委常委会精神,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医院通过降低运行成本为患者减负。三是协调联动,政策配套,同步实施的原则。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与财政、人社、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同步实施。

  

  全文细则解读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物价局将整理归纳听证会收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调研论证,优化方案,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确保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能够充分体现上级政策规定、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体现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医疗质量明显提升、患者负担明显减轻、医患关系明显改善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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