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14 22:01: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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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土地集约化经营,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经营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承包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将承包地流转出去,以及采取的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要引导、支持和鼓励流转,但不能强制推动,禁止强迫承包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实现承包地权益的主要形式,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确保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流转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三是坚持规范管理。土地流转是流转双方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坚持合同制、备案制等管理制度。四是健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土地流转形成规模化经营,并兼顾效率与公平、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同步提升。五是注重政策扶持。各级政府都要积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扶持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达到一定规模的流转进行扶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进程,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确保全省现代农业发展速度显著提高。

  二、完善工作措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的重要牵动力量。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成立家庭农场。各地要建立家庭农场初始登记制度,做好家庭农场的认定建档工作,开展农场经营者成本核算、资产管理、联合与合作等方面培训,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开展种植业家庭农场的年度备案工作,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土地股份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要指导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原料生产基地,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解决原料生产问题。

  (五)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全省完成77个涉农县(市、区)的77个乡(镇)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依法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此项工作从2015年起全面实施,力争到2017年基本结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得向农民和村集体收取费用。2014年,省财政按照平均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试点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六)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各级政府要按照责权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服务全面的要求,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所有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市要加强流转市场建设工作的指导,县要提高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效率,乡(镇)要设立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村要设立流转服务站,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

  (七)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委托、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其他流转方式。除代耕不超过1年的短期流转以外,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要通过流转市场进行,达到统一交易流程、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服务标准的规范化要求。流转市场保管的流转合同按地区、按流转方式立卷归档,实行流转合同档案化、微机化管理。

  (八)建立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应当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流转价格以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以3年为一调整期,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趸交、期内补交差额部分,也可以分期支付,以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各级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机构应当加强流转情况监测,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较大的,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应当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做好流转土地经营状况的督查工作,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各地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信托等试点工作。

  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有关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坚持“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鼓励改革创新、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的基本原则,面向农村、面向农民、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法对流转行为的监管作用、农民在土地有序流转中的主体作用。以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性、有序性、稳定性为基本内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地区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到2018年年末基本完成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程序和步骤,采用符合本地实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做好权属调查、审核公示、解决纠纷、完善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强化资料档案管理、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等各项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积极落实补助资金、工作经费、技术队伍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积极整合农村集体的农业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等信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资源“一张图”和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创造条件实现信息共享,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二)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各地区在研究制定农业产业示范带、现代农业示范区、统筹城乡发展等政策时,要妥善处理“农民、政府、市场”三者关系,引导和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已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县(市、区),可以向省农委等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禁止地方政府将土地流转规模、流转比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减少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过度干预;依托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建立健全农村资源流转市场体系,用市场手段调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配置,实现土地经营规模“适度”,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完善管理和服务,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探索村集体采取资金入股、资产资源经营权入股等多种形式参股农事企业等经营主体,每年按所占股份总额的比例获取红利,村集体通过提供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等形式收取一定服务费,实现村集体收益,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探索村民有偿提供流转信息,实现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探索建立财政支农补贴向以种粮为主的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的机制;制定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选示范、财政奖补,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载体。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现阶段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以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200亩到500亩的种植业家庭农场为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明确归集体所有的耕地可优先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各级政府在安排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农项目时,重点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倾斜,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根据农民意愿,可以将承包地统一连片整理,折股量化、确权到户,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通过联合与合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四)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事企业向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户提供经营性服务,提升服务的规模效益。探索政府通过购买经营性服务提供农业公益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互联网+”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利用农村集体闲置土地建设统一的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面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有偿服务;推广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向承包农户提供生产“托管服务”,实现统一耕种、统一收获。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按照产业、农民、市场的需求,依托合作社、农事企业创办田间学校等实用技术培训基地,构建分级、分层次培训体系,提高教育培训精准化水平。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利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五)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各地区要建立乡村调解、市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调处解决机制,妥善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土地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当事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为协商、沟通、调度仲裁申请案件提供便利;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效率; 实行按年度、分级培训机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职业化管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相关经费,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用的仲裁员,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件中,给予仲裁补助,标准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当事人一方因对裁决结果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法生效的调解、裁决结果,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执行,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为确保司法诉讼的公平,当地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与案件无关的工作人员作为人民法院监督员,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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