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新疆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7 22:04: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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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新疆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直属院校、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疆有关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自治区职工实际生活水平和职工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非因公(工)死亡的工作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提高到44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提高到370元。

  (二)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或对敌斗争中光荣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提高到580元;一般因公(工)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提高到510元。

  (三)遗属系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0元。

  二、补助费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

  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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