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重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7 20:50:4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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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2016-2017年重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重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条 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申请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供应对象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3、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证明资料  1、申购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家庭人口相对应的收入证明;  3、与家庭人口相对应住房证明;  4、与家庭人口相对应户口薄复印件;  5、家庭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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