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广西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7 20:40: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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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2016-2017年广西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广西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一是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房源不足问题;

  二是调整、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证销售分配公平、公正;

  三是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保障购房者利益,引导经济适用住房有序发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 43 号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周红波

  2015年10月28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 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

  1.无自有住房才能申购。

  2.取消了农业户口限制。

  3.允许部分共有人退出经适保障。

  4.民政部门介入保障房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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