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海南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6 20:07: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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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2016-2017年海南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海南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据了解,我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总体的量还比较小,1998年以来我省经济适用房的总量占全省商品住宅供应量的10%;有些地方把经济适用房用地转为商品房开发;面积控制不严,70%以上的户型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同时还存在大户型、复式等。为此,我省有关部门出台了实施意见。

  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80%以上《通知》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结合我省的实际,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到8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必须经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实行按卡收费制度《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或按规定减半、减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没有减半、减免到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缴。

  价格必须公示《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销售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严格控制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范围。各地要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利润不高于3%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得不高于3%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应严格按市场价出售,其收入必须实行专项管理,除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

  申请条件

  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了解到,该局根据《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工作规程,对申请条件、申请受理程序、审核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海口市的经济适用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3人以下),中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4人以上)。

  目前申请海口经济适用房必须达到三个基本条件,一、拥有海口常住户口,在辖区内工作并缴交社保满8年;二、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三、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3712元、人均资产净值低于9万元。

  居民在申请期限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证明;三、所在单位或者居住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住房保障部门将按初审、复审、公示、批准等程序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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