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贵阳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02 20:27:1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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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2016-2017年贵阳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贵阳退伍军人安置

  安置方式

  安置采取自主就业、政府扶持就业、安排工作、供养、退休、自谋职业、复学复工等方式进行安置。

  (一)自主就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市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政策和过渡时期政策的安置对象除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按照贵州省补助标准为每年3600元。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对培训费用较高的专业,政府在指定培训机构给予优惠。

  (二)安排工作和就业

  1、符合政策安排工作对象(19人)

  服现役满12年以上,且经贵州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移交我市的转业士官19人(其中,13人申请到茅台酒厂,6人申请到事业单位);

  2、符合过渡时期安置就业对象(8人)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退出现役的过渡时期应安置对象8人。具体为:退伍时在部队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退役后本人继续申请要求政府安置就业的4人;退伍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到后又申请要求政府安置就业的3人(先退还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后由政府安置就业);服役期间父母双亡的退役士兵1人,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11]111号文件)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服役期间父母双亡的退役士兵,提供相关依据经审查符合孤儿条件的,退还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后,由政府安置就业。

  (三)安排工作(就业)渠道

  1、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对象,根据本人意愿,采取考试择优方式(择优方案另行制定)安置7人到茅台公司就业,其余12人安排到乡镇或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就业;符合过渡期安置的对象,安置到乡镇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子女的,原则上由系统包干安置,如需要转移安置的,必须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向市安置领导小组写出书面申请,经市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比照2013年度安置办法纳入仁怀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对象统筹安置。),工资待遇比照工勤岗位执行。

  2、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退出现役的士兵需选择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与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签订自谋职业协议。政府补助标准为:(1)符合安排工作的义务兵选择自谋职业的按2013年贵州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667元)的2倍计发(41334元);(2)12年以上转业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按4倍计发(82668元);(3)服现役未满12年符合安排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士官在符合安排工作退役义务兵补助标准上,一期士官增发20%,二期士官增发30%,符合安排工作对象选择自谋职业的,无论是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在西藏、青海服役的增发10%,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4)符合安排工作对象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发放,计算发放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四)对符合复工复学、供养、退休等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相对应的安置。

  补贴政策解读

  安排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

  就业创业方面,《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就业,实现贵州省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清零。

  对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者,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在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上,将优先安排复员退伍军人,并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对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的,将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的,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住房就医多项优先

  《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复员退伍军人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参战参核等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

  此外,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省级专项资金提高到1000万元。

  子女教育给予补助和奖励

  《意见》还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在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在学前教育就读的,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在省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对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按国家和贵州省规定给予每人每年免除2000元学费,并享受1500元助学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

  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大学、中高职的,由扶贫部门通过“雨露计划”给予助学补贴。其中,对应届考入二本及二本以上大学的,给予一次性交通及过渡期生活补贴4000元;对中高职一、二年级在校生,每人每学年补贴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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