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河北省农村土地出让金怎么算,土地出让金缴纳计算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1 22:42:1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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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为,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的余额。

  第四条 调整现行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第五条 为确保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均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部门提供的结算相关凭证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教育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

  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第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第七条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少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教育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教育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以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

  教育资金中相应抵扣。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第九条 教育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各市、县(区)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第十条 调整现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120808农村中小学危旧房改造支出”科目,修改为“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并将该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支出”。

  第十一条 教育资金优先安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0个重大项目涉及基础教育的建设内容,具体项目由各市、县(区)教育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提出,按照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原则,统筹规划,纳入现行体制和政策体系。各市、县(区)教育部门申报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

  准立项,教学设备购置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申报的其他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确保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教育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教育资金结余,因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支出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教育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项目结转的教育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性教育经费时,要将教育资金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结合使用,避免在基础教育学校的同一项目上重复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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