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株洲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02 09:0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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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改造是否有补助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株洲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于2010年12月16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发〔2010〕38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拆迁管理、拆迁补偿与安置、法律责任、附则5章52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不适用本《办法》。《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发〔2006〕21号)予以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合法租赁国有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类的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实施工作人员,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迁执业证》的自然人。

  第四条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株洲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和安置房(含政府规定优惠价格、对被拆迁住户提供的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筹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城管、财政、工商、物价、税务、教育、卫生、自来水、电业、燃气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一)项属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第(四)项所提供的资料,应当载明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基本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期限、拆迁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房源、拆迁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名单、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等事项。

  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其提交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申请人应按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七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申请人须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拆迁专用存款账户,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管。

  公共基础设施等财政性投资拆迁项目,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的财政性投资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预算,有关部门不得将其列入拆迁成本。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拆迁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涉迁居民户数在120户以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被拆迁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听证意见作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信息、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及有关手续。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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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5‰,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700元。

  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的7‰,停产停业补助时间一般为3个月。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按提前搬迁的时间适当增加停产停业补助费。

  补助政策解读

  三、改造补助对象

  (一)改造补助对象。以户为单位,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及受灾全倒户。

  2.家庭成员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外出务工,全家在农村居住的农户,并且是唯一长期自住的住房,满足“一户一宅”要求。

  3.房屋属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C、D级的危房。

  (二)不享受补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危房改造的扶持政策:

  1.户口在农村但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居住的农户。

  2.家庭成员中有人已建有或购买其它住房的农户。

  3.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4.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记者近日从市住建局获悉,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确定了各地州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资金。其中我市农村危房改造第一批任务为3500户,平均每户补助7500元。

  《通知》要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家庭困难的农村危(无)房户的住房改造,重点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特困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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