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内蒙古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8 09:03: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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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改造是否有补助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内蒙古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六、实施程序

  危房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坚持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广泛接受村民的监督,抓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危房改造工程阳光操作。

  (一)个人申请。符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条件的农牧户,自愿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提供书面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五保、低保、残疾等有关资料。符合申请条件自己无力办理申请事宜的农牧户,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申请。

  (二)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危房改造户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户,签署意见,经公示7天后符合条件无异议的,填写《鄂尔多斯市危房改造申请表》,属于新建房屋的同时签订建新拆旧协议,将评议意见上报苏木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村委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苏木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户情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审定符合条件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苏木乡镇政府经会议研究后报旗区区危改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及时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四)审批。旗区危改办对苏木乡镇政府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汇总复核抽查,经核实无异议的予以审批。按照村委、苏木乡镇提供的材料,做好危改户信息录入,一户一档和改造房屋前中后照片上网,严格按时限完成录入。

  (五)实施。危房改造工程由市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共同下达任务和资金,旗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苏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协调相关工作,帮助农户解决建房所需,按照危房改建设、修缮加固、建筑节能示范户标准开工建设。

  (六)督查。工程启动后,市旗两级政府督查室、住建、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将对危房改造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补助资金下发农户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七)验收。危房改造工程要在当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工程完工后,由苏木乡镇组织工程验收达到100%,所在旗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危改工程达到75%以上, 并将当年竣工花名及危改工作总结报至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危改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验收,。

  (八)资金。主体工程完成后,经验收符合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标准的,经村镇旗逐级审核花名,对照有关信息资料,签字盖章,履行有关程序后并于下年3月底前经一卡通一次性拨付农户。

  (九)经费。为按时完成任务,各旗区政府要保证危改工作经费,确保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十)审计。要对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情况和各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危改资金,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向农户乱收费问题。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旗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同时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加大协调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开工、施工、竣工、验收及建筑材料供应等各个环节的有效指导与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各旗区要切实做好本地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监管、标准政策执行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同时,要认真组织编制本旗区下一个年度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各项措施,合理安排危房改造工作,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方案报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根据各旗区年度目标任务财政予以安排补贴资金。市级拨付资金要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建发〔2014〕38号),全部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危房改造工作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各旗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村容村貌整治、扶贫整村推进、易地搬迁等项目结合起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农牧民自筹等多种渠道筹措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

  各旗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危房改造农牧户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监督举报电话0477——8580317。

  要按照危房改造进度“分批预拨”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资金拨付。“分批预拨”是指危房改造农牧户名单、改造方式、改造标准已确定,且危房改造农牧户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开工时间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嘎查)为单位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旗区人民政府汇总情况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开工后,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旗区财政可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拨付补助资金的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补助资金剩余的40%;“先建后补”是指农牧民自行垫付资金建设完成的危房改造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旗区补助资金可施行“一卡通”发放。实行统一建设的,可在房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改造户办理完相关补贴资金手续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信息报告制度。各旗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牧户的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各旗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进度等情况以录入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没有及时完成农牧户纸质档案电子信息录入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农牧户纸质档案由所在苏木乡镇负责收集、整理后,交旗区住建部门归类、存档。

  实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月报制度。各旗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将工程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上报)、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信息、简报等形式,报送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格工程质量与建筑节能管理。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 115号),改造翻建新建房屋一律为砖木或砖混结构,屋顶需做保温处理,有围院墙、大门。外墙抹灰、喷涂料,色调与本地区特色相一致,内墙刮白、地面铺瓷砖,配套厨房、浴室等设施,基本功能齐全。房屋基础为毛石基础或为钢筋混凝土现浇圈梁,达到防震抗灾性能要求。各旗区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牧户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苏木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图纸的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各旗区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牧区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农村牧区危房通过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改造后,必须达到《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中的A类完好住房和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各旗区要针对建筑节能示范改造指标,安排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指标较多旗区的每个苏木乡镇都要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各旗区要加强施工过程的专业技术指导,逐户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农牧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执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出现的问题,杜绝发生损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组织实施力度较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要在今后任务的安排上,实行倾斜政策并进行通报表彰;对因疏于组织领导和管理,发生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取消下年度计划、并对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施工安全,以及发生挪用专项资金、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补助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加快我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进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全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把改善我市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建立完善农村牧区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努力实现农牧民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的目标迈进,坚持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与村庄整治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努力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危改原则

  1. 实事求是。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要因地制宜,不搞普惠制,把最贫困、住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作为确定危房改造对象的优先选择条件。同时,把握经济实用、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满足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要求。

  2.农户自愿。农村牧区困难群众是危房改造的主体,应充分尊重其改善基本居住条件的意愿,改造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农牧民自愿申请。

  3.公开、公平、公正。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在实施过程中要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

  三、 目标任务

  2015年我市计划完成危房改造23000户。其中达旗8000户,准旗2500户,东胜区500户,伊旗1500户,鄂旗2500户,鄂前旗800户,乌审旗4000户,杭锦旗3000户。

  四、补助标准

  危房改造每户补助标准为21500元。其中,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自治区每户补助6000元,市、旗区两级每户补助8000元。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2500元。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

  五、建房标准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重点是居住在农村牧区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生活最贫困的农牧户,引导和帮助特困户建造小平米住房。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危房改造房屋设计、建设要符合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建筑风格(平房或尖脊房)。各旗区住建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房屋设计方案,引导农牧户先建40—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住房,同时兼顾农牧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的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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