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武汉异地领取养老金政策(条件及手续费)

发布时间:2016-10-21 16:09: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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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人口流程性等原因,职工在某一地区固定工作,但退休后需会老家养老的。异地养老保险金怎么领取?是否有何条件呢?异地的为方便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现在很多城市开始对市直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金异地领取业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武汉异地领取养老金政策(领取条件及手续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领取条件及手续费

  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屿、通讯员侯绍军、邹琼、盛尤志)昨日,曾在我省居住、工作的张师傅从新疆乌鲁木齐给省养老保险局打来电话:你们25日划到我账上的养老金已领取了,并且不用交一分钱手续费,感谢你们细致周到的服务!

  据省养老保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解决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到账迟缓及支付手续费等问题,从去年6月起,我省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采取“异地居住、就近开户”的办法,即对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可在本人现居住地就近选择养老金代发银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离退休人员均不需承担手续费用。 对已采取邮汇的,一律改为银行发放。新办法实施后,养老金的到账时间从原来7天减至1天。

  据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已有37191名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自主就近选择了养老金代发银行,年减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异地支取手续费591万元。前不久,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专门向全国推广了我省的经验。

  异地领取养老金政策

  近年来,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特别是在向异地居住人员发放养老金过程中,冒领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决定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它既是防止冒领养老金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掌握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将其纳入所居住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协助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创造工作条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大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指导力度,强化基础管理,制订并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尽快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开展起来。

  二、确定范围,明确责任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是指导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进行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范围。居住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可按照原来的认证办法进行。对异地居住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其领取待遇的资格也可列入协助认证范围。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制定程序,规范管理

  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认证时间。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发出认证通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内容包括:致退休人员的慰问信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慰问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为方便退休人员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印有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三)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

  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发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

  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注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们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四)反馈认证信息。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认证结果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发涵催办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发生死、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四、履行职责,周到服务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协助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提供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给养老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做好对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方便广大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地址、电话公示于众。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主动热情,随到随办。

  五、认真总结,逐步完善

  各地要注意总结协助认证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上年办理协助认证情况和认证信息反馈情况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有关报告内容和统计方法另行通知。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办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所在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异地居住离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证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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