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广东省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及赔偿

发布时间:2016-10-21 16:04: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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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刖起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一果多因的;

  (3)基于义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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