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未成年保护条例细则及未成年保护法年龄

发布时间:2016-10-15 23:51: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江苏省未成年保护条例细则及未成年保护法年龄》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0-15 23:51:22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感谢访问《2016年江苏省未成年保护条例细则及未成年保护法年龄》,本文由大铁棍娱乐网小编整理编写。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等状况,了解和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引导、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生存和应对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抵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或者申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当年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