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房租租赁管理办法内容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09 20:23:3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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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取消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制度,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2月19日,内蒙古全区住房和城乡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召开,据悉,从2016年起,内蒙古各地区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普遍实施根据市场租金价格的一定比例,实行分类长期货币化补助政策。据介绍,按照国家三年行动计划,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22万套,预计到“十三五”将改造100万套。如果按照60%实行货币化安置,每年至少可以消化存量商品房12万套,超过一年全区住宅销售量的50%。 为此,自治区要着力打通存量商品房和保障房对接通道,坚持将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主要渠道,充分运用好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证60%以上房源通过回购商品住房来解决

  截止2015年底,内蒙古全区商品房屋库存面积1.34亿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库存面积8213万平方米,约76.8万套。同时全区尚有将投放市场的商品房约3000万平方米,化解房地产库存压力很大。为了做好去库存工作,自治区出台《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区要根据实际,尽快出台贯彻意见,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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