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房租租赁管理办法内容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07 22:21: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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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租赁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工矿区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为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住宅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租赁房屋的同住同户籍的人可以继续承租。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原租期在一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三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可以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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