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政策(领取条件及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6-10-06 22:0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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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乡(镇)、村企业的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予以保值增殖;个人交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投保对象一般为农村户口并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业、人口,农村务农、经商等各业劳动者,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均参加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入不分性别和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20周岁以下的对象,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和将来的养老需求也可参保。《2016年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政策(领取条件及计算标准)》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政策

  记者3月16日获悉,辽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通过养老保障、定额补助、免费培养、专业培训等多种举措让乡村医生留在基层、服务基层。

  辽宁现有注册乡村医生3.3万人,分布在全省1.2万个行政村的2万个村卫生室,每千农业人口拥有乡村医生1.35名。尽管总量不缺,但存在偏远地区村医短缺、村医年龄结构老化、人才难留等问题。

  为了留住乡村医生,实施方案从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办法。实施方案明确,要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经费拨付给村医。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给予定额补助。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

  同时,辽宁将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以服务农村重点人群为导向,推进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个性化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基本医疗和约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完善养老保障政策

  对有些符合条件的村医,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免费培养乡村医生

  为提高乡村医生的执业水平,辽宁制定乡村医生继续教育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为了扩大乡村医生队伍,辽宁在全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确保在岗的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不少于2次的免费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每5年免费参加至少一次脱产进修,每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推荐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赴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领取条件及计算标准

  2016年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养老保险政策,辽宁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完善农民养老机制,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老无所养”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2、参加被征地农民审核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发放待遇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4、被征地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与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具体缴纳比例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资金规划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6、被征地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7、被征地养老保险调整规定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

  8、被征地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9、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户籍变更标准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

  10、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待遇

  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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