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三)

发布时间:2016-09-19 15:44: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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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类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专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

  (四)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津贴。

  (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

  (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未按教育部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确定职务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按附表一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七)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工资中较高一种确定。

  (八)中等专业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照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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