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9-18 20:15:0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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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做好国家统一的证书、证明启用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招投标确定印制单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在不动产登记的经办机构批准组建后,组织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与印制单位签订合同,12月上旬完成新证书的印制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做好有关培训、宣传工作。组织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对《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登记系统操作等进行全员培训。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前,在媒体发布公告,并做好有关宣传引导工作,制定宣传提纲,统筹宣传口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配合)

  (八)落实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发挥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事项。二是市和区县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应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疑难登记问题,确保整合过程稳定。2015年10月底前下发不动产登记应急机制方案。三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市和区县农业、林业、海洋部门配合)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群众重大财产权利,关系民生和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全社会广泛关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全方位同步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人员编制划转、资料信息移交、《条例》及配套文件出台、系统建设、证书印制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断档,力争2015年11月底前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基本到位。有关部门将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点督办和绩效考核事项,保证相关工作有序衔接、积极稳妥推进。

  (二)统筹相关资源,做好人、财、物各项保障。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根据职责和机构整合情况相应划转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应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相关资源。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在经费上要予以充分保障,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落实区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各项工作整合到位。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各相关单位应保持现有相关部门机构编制及人员稳定,不得突击提拔、调任、调整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部门分工协调。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体制、机构和部门职能调整,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共同做好历史资料移交、登记数据补录、相关信息共享、政策文件制定、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划转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要整体把控进度安排,实时与国土资源部对接,了解其他省市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衔接顺畅。

  《不动产登记条例》亮点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如何影响生活?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楼盘)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成为全国首部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配套文件同步实施。该《条例》实施后,将如何推进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普通百姓而言,会带来哪些生活上的变化?在登记程序方面,又如何体现方便群众原则?记者结合对本市不动产登记现状的调查,就《条例》亮点采访了相关部门。

  立法背景

  全国首部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这样出台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本市是全国较早实行房屋土地统一登记的城市,并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制定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规范房地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1月30日,本市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整合四部门登记职责

  为将本市房屋、土地、林地、海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分属四个部门的登记职责进一步整合,妥善解决登记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不动产登记条例。

  高绍林说,在市国土房管局多年来开展房地统一登记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列为2014年度预备审议项目。2015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修改过程中,法工委广泛征求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相关部门、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意见,梳理研究后提出修改建议。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第三次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条例》包含七方面内容

  《条例》共七章8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内容: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确立不动产登记体制;明确各类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性要求;规定不同类型不动产权利登记所需提交的具体材料;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查询制度;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坚持利民原则,切实解决本市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明确《条例》施行后有关工作的衔接过渡与法规适用。

  《条例》施行后,2005年5月25日通过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本市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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