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6-09-13 15:08:4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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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中区当地城镇非农业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自有产权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2009年执行标准28640元以下)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二、注意事项: 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中区房改办)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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