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差旅费报销制度及规定,出差补助标准解读(三)

发布时间:2016-09-02 14:45:3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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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驻昆省级单位工作人员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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