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间广告收入归谁 小区电梯广告欠租万元物业起诉判收入归全体业主

发布时间:2016-08-11 13:12: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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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 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承租给网络公司后,一直有10万余元的广告费收不回来,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昨天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网络公司足额将广告费支付给物业公司,而这笔收入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电梯广告欠费物业讨要


  2013年10月23日,位于石景山区金顶街某小区的物业公司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网络公司租用物业管理的电梯广告位发布广告,并按时支付租金,有效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6年1月23日。

  物业公司诉称,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双方年租金73700元,每年1月前缴清当年租金,逾期不交,每日加收月租金的10%。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两年,被告网络公司应支付租金共计147400元,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交纳38150元,剩余109250元经原告催促不交纳。

  此外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在20日内自行拆除全部广告牌及设施,但直到已履行终止,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物业公司起诉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租金109250元,并将每层电梯外电梯按钮两侧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

  被告称物业无起诉权利

  昨天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案的物业公司和网络公司各委派一名代理人到庭应诉。

  网络公司代理人认为,物业公司无权起诉他们要求拆除广告牌,因为涉案广告牌位的位置属于业主所有,应由业主提起,物业公司没有起诉权,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即使支付也应该少付”,该代理人还称,2014年双方曾经协商解除合同,但没有达成一致。根据合同约定,网络公司逾期三个月不交租金,物业公司有权终止。但在此期间,物业公司没有催交过,才导致现在产生高额租金。

  网络公司称,涉案的这份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很多年前签订的了,签订合同的员工都已经离职,所以在岗的很多员工已经不知道这件事情了。

  判决

  电梯属公共场所收益应归业主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网络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网络公司对物业公司未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租赁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建筑区划内包括公用电梯在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其产生的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

  但是,本案中,租赁合同是物业公司与网络公司之间签订,租赁标的物亦由物业公司租赁给网络公司使用,而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之间就租金收益归属问题以及物业公司与网络公司之间租赁合同关系系不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是否享有出租诉争租赁物的权利并不影响与网络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物业公司向网络公司主张租金的权利,故网络公司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物业公司已将租赁物交付网络公司使用,网络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赁期间内的租金。因此,物业公司向网络公司主张欠付租金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且合同约定期满后网络公司应自行拆除全部广告牌及设施,并恢复原状,故对物业公司请求拆除广告牌并恢复原状的主张,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均予以支持。

  石景山法院一审判令网络公司支付物业租金10.93万元,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的7日内拆除涉案广告牌并恢复原状。

  追访

  收益如不到位 业主可起诉物业

  宣判后,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物业在小区公共区内租赁广告牌位应该争取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应在租赁广告牌位之前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征得至少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可进行租赁。

  如果小区没有设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在出租广告位时应该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并征得该小区至少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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