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所需材料及程序

发布时间:2016-07-26 16:47: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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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从1986年正式建立运行至今,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以下由{大铁棍娱乐网}为您详解【2016年东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所需材料及程序】。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以下多项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求职补贴

  求职补贴的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四)生育补贴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正式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项补贴。

  (六)重新就业或创业人员可提前一次性领取剩余部分或全部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注意事项:

  (一)失业保险金申请材料

  1、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身份证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正反面);

  5、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6、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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