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贵州省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及范围(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6-10 13:07:0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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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集体协商后可参照执行。

  发放标准:由于贵州省各地温差较大,贵州省用人单位可选择两种发放方式之一,并写入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中的劳动保护条款:1.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2.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1小时,发放1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高温天气津贴后,企业不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清凉饮料费等。

  发放高温天气津贴所需费用纳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天气津贴。

  没有收到高温津贴可举报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目前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监管。

  “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据介绍,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同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仅仅只提供藿香正气水等防暑药品是不能代替的。

  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况,可以向市总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对此,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高温条件下仍在工作的人员来说,高温津贴是属于工资性质的,用人单位必须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劳动者发放。

  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进行监督管理。如出现拒发、欠发、少发、漏发高温天气津贴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照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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