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17年3次判决均不同 四川男子被控倒卖边境证申诉17年3次判决均不同

发布时间:2016-05-28 21:16: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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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新闻客户端5月28日消息,2015年,中国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

  从加强审判监督,到健全冤假错案的源头防范和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错案必究”的郑重承诺让更多的刑事案件申诉人充满了期待。

  坚持17年不断申诉的四川省巴中市市民鲁阳俊就是其中的一位。

鲁阳俊所写的部分申诉材料

  鲁阳俊所写的部分申诉材料

两次起诉中,500张变成了50000张

  两份起诉书中,500张变成了50000张

  鲁阳俊原来是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名警察。他的家里的陈设还停留在20年前,和邻居相邻的窗户终年拉着窗帘。自从“刑满释放”后,鲁阳俊就不太愿意和外界有更多的交往了。十几年来,他一直奔波在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不断申诉,也不断被驳回。

  鲁阳俊:寄出的材料比这还多,判决书内容不一样,我写的东西就不一样,申诉的情况就不一样,还寄出去了这么多,寄出去了3000多份这么多,你看,得多少。

  记者: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几级法院,检察院,都走过了?

  鲁阳俊:都走过了。

  记者:有回音吗?

  鲁阳俊:没有,没有回音。连基本的事实都没有查清,就给我定了个罪,你说我怎么能服他的那种荒唐的判决呢?我不服,我肯定不服,我要一直申诉到底。

  错误百出 定案证据自相矛盾

  鲁阳俊经历这个的案件发生在17年前,当时他还是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的一名普通民警。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鲁阳俊分别于 1998年1月至2000年7月,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在公安部门工作的便利,私下八次以166500元购得空白《边境证》67500张,并先后分六次以 386000元卖予他人。

  检方在对鲁阳俊买卖《边境证》事实的具体指控中,出现了购买金额与《边境证》数量的前后矛盾。起诉书前面指控鲁阳俊倒卖《边境证》67500张,但是后面分列相加的数量却是78500张,前面指控用于购买《边境证》的金额是166500元,后面相加却是188500 元。除了买卖数量前后矛盾、事实不清,更让鲁阳俊无法接受的是,用来印证他犯罪的相关证据也存在着重大瑕疵和违法认定——关键性证据和送检的检材都是复印件。

  上图这份用来证明鲁阳俊如何获得《边境证》的证据,是他从四川省公安厅购买申领《边境证》的4次签名,而本案呈交法庭的所有签名笔迹鉴定都是剪裁、拼接的复印件,鉴定人在鉴定书上也特别注明了检材样本为复印件。由于复印件可以采用技术手段来伪造,因此不能保证鉴定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证人不能证明鲁阳俊买卖《边境证》

  在笔迹鉴定之外,陈蓉作为本案最关键的证人之一,当时是四川省公安厅《边境证》管理和发放工作的具体执行人,检方指控鲁阳俊有4次都是从四川省公安厅领取购买《边境证》的,那么陈蓉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又是如何证明鲁阳俊购买《边境证》的事实呢?

  律师 李建:因为时间久了,发证的次数多,确实记不清楚了。但是陈蓉的证言都没有承认这个事实。陈蓉说,我问过张科长,他也不能肯定是不是鲁阳俊领取的。

  记者:这样一份证人证言可以来证明鲁阳俊实际上是领取了证件吗?

  律师 李建:不能。

  那么根据检方的指控,鲁阳俊从陈蓉处获得的这些《边境证》最终又卖给谁了呢?在法庭认定的事实中只有两人,一个是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李俊升、一个是在逃无证言的李盛华。

  检方证据证明鲁阳俊“提前犯罪”

  除此之外,关键证据呈现出来的鲁阳俊的“犯罪事实”更是让人难以捉摸。

  抗诉书陈述鲁阳俊在1999年1月,从甘孜州公安局饶某手上以67000元购得《边境证》18000张,检察机关提交法庭的证据却是甘孜州公安局1992年 4月的财务记录,而这份来自中共巴中地委组织部的调令显示,鲁阳俊当时还在平昌县工商局任职,1995年4月才刚刚调入公安局。

  交易往来等证据检方没能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对一个人定罪,所有的证据和它证明的待证事实,都不能有矛盾,必须排除合理性怀疑。检方呈交法庭的证据自相矛盾、错误迭出,但鲁阳俊多次要求检方出示的证据,包括自己买卖《边境证》交易往来的凭证却始终没能出现在法庭上。

  三次判决 有罪到无罪再到有罪

  本案定罪的核心是鲁阳俊买卖《边境证》的事实,尽管印证事实的关键证据出现了难以回避的瑕疵,但一审判决还是判定鲁阳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判处鲁阳俊有期徒刑一年。因为种种原因,鲁阳俊在规定期限内失去了上诉的机会,随后,他向巴中市巴中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诉,那么结果会怎样呢?

  2002年11月14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鲁阳俊买卖的《边境证》虽然是公安部门制作,但未填写具体人的身份和加盖发证机关印证,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因此宣告鲁阳俊无罪。

  从有罪再到无罪,鲁阳俊经历了整整一年半的煎熬,原本已经开始回归正常生活的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在无罪判决生效三个月后,检察机关又一次把他送上了被告席。

  这次,鲁阳俊并没有经历任何来自检察机关的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就被直接送上了法庭。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在这份刑事抗诉书上指出,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的行为,虽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鲁阳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买卖未加印章的空白《边境证》,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吴洋:提起公诉时是巴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据当时对法律、对法条的理解和认识作出的决定,后来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就买卖空白《边境证》如何定罪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名来进行定罪认定。

  吴洋所说的司法解释是这份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这个答复出台的时间是2002年9 月25日,而鲁阳俊被指控犯罪的时间是1998年1月至2000年7月,用鲁阳俊“犯罪”两年后才出台的司法解释来定罪,就等于用现在的法律规定去约束过去的犯罪行为,“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常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符合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的,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告诉记者,那么按照这份刑事抗诉书的逻辑,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就变成了检察院自己抗诉自己,这既违背了法律程序,也不符合基本常识。

  对照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抗诉书,记者发现,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再到滥用职权罪,鲁阳俊的罪名发生了变化,但侦查主体以及指控鲁阳俊犯罪的基本事实和证据都没有任何改变。

  为什么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滥用职权罪的依据全部都是照搬当时公安机关侦查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吴洋向记者解释,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抗诉书中列举鲁阳俊买卖《边境证》的数量和起诉书相比更加矛盾。其中,2000年1月,鲁阳俊先后两次从南江县公安局胡成广处购得《边境证》数量已从起诉时的500张变成了5000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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