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16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6-05-27 09:21: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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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2016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下面一起看看黑龙江省的城乡低保政策解读吧!

  第一,增加了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内容:原则上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实施细则》强调: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二,对人户分离有了新的说法。过去低保实施办法,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其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不能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低保,这样就将人户分离的困难对象拒绝在低保门槛之外。新的《实施细则》做出了人性化的规定:一是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是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三,增加了同一家庭成员可单独提出申请的条款。一是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居民家庭财产状况都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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