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未履行前夫探视孩子约定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二)

发布时间:2016-05-12 11:30: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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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成都武侯区法院负责该案的法官张绍忠介绍,2015年8月,男方向武侯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男方称,调解书生效后,女方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在男方申请了探视权执行后,蔚女士亦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蔚女士称,离婚后,男方一直拒绝支付孩子生活费、早教费、医疗费用共计20433.6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法官张绍忠说,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这些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且这一规定在2015年作了修订,明确了“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后,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

  张绍忠称,男方在认为探视权未得到保障之后,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支付4500元的生活费减至2000元,因此,男方也因拖欠抚养费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但在法院的协调下,男方给付了拖欠的抚养费,法院就撤销了。如果女方也如约履行协议,法院也会依法撤销,并且对以后的生活不会有任何影响。

  该法官说,在人们通常的观念里,“老赖”一般为欠钱不还的人,但在法律上,指的是所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

  法学专家:探视权与给付生活费不应混同

  蔚女士的代理律师郭刚说,虽然蔚女士和孩子的父亲已经离异,但作为孩子父母这一身份永远变不了。终究也还算是一个家庭的纠纷,无论是男方还是法院方,明显都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这根本不利于矛盾的缓和。

  而一名要求匿名的的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这是一个不好评价的问题。在他看来,“探视权”是因为亲属关系而产生,不具有财产执行内容,采取“限高”手段还是欠妥。可不这样又面临着另一个问题:法院用什么手段来敦促或者强制当事人履行这类生效的法律文书?

  对此,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他说,“探视权”被限制高消费看上去不合适,但既然最高法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所以也还是有依据的。就这个案子,给生活费与探视权本身是两码事,不应该扯到一起。

  目前,蔚女士对成都武侯区法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一事提出了异议。成都武侯区法院称,执行组已将此案卷宗转交审理组,是否中止执行“限高令”,需等待进一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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