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深圳农村新农保政策,新农保报销比例缴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03 20:10: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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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深圳农村新农保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也调整为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在“意见”中明确,在个人缴费上,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 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016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 是个人缴费标准将作适度调整。随着医疗消费水平提高,国家逐年增加了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2016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也将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60元、年满60岁的老年居民100元、其他未就业城镇居民300元,分别提高10元、30元和100元。低保对象、残疾人员、“三无”人员个人仍不用缴费。

  二 是新生儿医疗费实现“追溯”报销。新政策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算起,90天内(含90天)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其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

  三 是门诊约定机构不可“擅自绑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只需在首次门诊就诊时持《医疗证》到选定的门诊约定机构办理约定手续,就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用事先办理约定手续,门诊约定机构也不得违背参保居民意志进行“擅自绑定”操作。

  

  新农保报销比例缴费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及政策主要是针对的是门诊、住院和大病三块的保障。

  事实中,最重要的是门诊方面的补偿,因为住院和大病这两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率不高。门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医疗机构档次不同,报销的比例也不同。具体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如下:

  一、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比例为25%。

  2、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40%。

  3、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30%。

  4、县外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除外)和有价疫苗不予报销。

  二、住院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4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55%

  2、县级医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3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40%。

  3、县外医院住院0-20000元报销比例为20%,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35

  4、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按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低于200元的,补偿200元。未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不报销。

  5、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含Ⅱ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支气管炎、精神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等11种特定慢性病人在村级直接报销点报销。

  6、年度个人补偿总金额封顶线为6万元。

  另外,如果是得了大病,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可以得到一次性、全年累计的医疗费补偿。医疗费也有分几个档次,不同档次的报销比例不同,但它还是比较人性化,采用的是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同时,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是在规定报销时间内,参合患者或家属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或(和)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诊断证明、项目明细、费用清单送至村或居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变化和实施,让农民们的医疗保障待遇相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使得很多村民更加热衷参与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当中,这对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保障广大农民自身利益,是非常有益的。

  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国家部署,各地需修订或废止与之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昨天,深圳市社保局透露,今年我市社保体系众多条例将面临重新“洗牌”,其中包括:取消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拟为生育医保单独建制、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等制度。

  变化

  1 再无法支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变化:这意味着,过去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将取消,转为个人可申请延缴延退。)

  据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社保法》的实施在我国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但我市除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外,其他险种如养老、医疗(含生育)和失业保险皆属于特区立法和地方法规,与国家社保法有较多不一致的地方。

  在养老保险方面,黄险峰介绍说,根据社保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此同时,社保法还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我市目前仅限于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可以申请延缴延退的规定,其适用范围需要扩大至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员工。

  这意味着,过去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将取消,转为个人可申请延缴延退。非本市户籍员工只要在我市参保缴费满10年,就可申请延缴延退至缴费满15年后在我市领取养老待遇。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深缴费不满10年的,则将深圳的参保记录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居民保险或新农保需缴至15年后退休。这为参保不到15年的退休人员开辟了另一条养老途径,使非户籍人员转向终身养老目标。

  变化

  2 异地就医限制有望放开

  (变化:如果我市放开异地就医的限制条件,将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参保人自行选择赴广州、上海、北京等地的大型医院就医,增加管理和监控的难度,也有待于全国建立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平台。)

  今后,市民看病就医将更便捷。过去当参保人遭受第三方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其医疗费用由第三方支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现《社保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社保机构应从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追偿。另外,社保法没有将自杀自残的情形列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与我市政策比较,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将扩大。

  此外,《社保法》还规定,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黄险峰对记者说,目前,我市医保办法规定,除长期派驻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和我市退休后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选定三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保待遇、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和经核准市外转诊的住院费用可以申请报销以外,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20%,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降低40%。“如果我市放开异地就医的限制条件,将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参保人自行选择赴广州、上海、北京等地的大型医院就医,增加管理和监控的难度,也有待于全国建立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平台。”黄险峰说。

  变化

  3 生育医保拟单独建制

  (变化:《社保法》出台后,我市需考虑是否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增加产假休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以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至男参保人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规定。)

  目前,凡参加我市综合医保者或住院医保者,都同时参加了生育医保,按月缴纳生育医保医疗费。且因为我市没有单独设立生育医保制度,只将生育医疗纳入医疗保险中,生育津贴则由参保人所在单位为其发放。

  而《社保法》则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因此,《社保法》出台后,我市需考虑是否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增加产假休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以及待遇享受范围扩大至男参保人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规定。初步预计生育保险缴费水平将提高至1%才足以支付上述待遇。

  对此,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通过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正案的基础上,按社保法规定完善生育保险。

  变化

  4 非深户员工也可领取失业救济金

  (变化:预计未来将有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守估计每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将达到7.5万人。)

  根据社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保法以立法形式确立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消除城乡差异和户籍差异,而特区失业条例规定失业员工仅限于深圳户籍员工,未覆盖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因此,我市失业保险政策需要扩大适用范围,涵盖非户籍职工。

  预计未来将有600万非户籍从业人员被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守估计每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将达到7.5万人。

  黄险峰表示,该局将修改我市失业保险条例,修改内容包括:将非户籍员工纳入享受我市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用人单位和员工分别按我市最低月平均工资的2%和1%缴费。同时实行浮动费率,降低用工稳定的用人单位负担,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结构,完善失业保险的经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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